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促进地方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实现依法治校,提升高校治理效能。
提升高校治理效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基础,建立先进的教育观念,完善高校治理结构,合理化教育结构布局,增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妥善处理大学内外部各种权力关系,提升高校管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依法治校亦是如此。提升高校治理效能,需要高校管理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通过系统化、有针对性的法治学习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让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成为高校正确解决其自身发展和改革中所遇到问题的重要手段。提升高校管理水平,要树立法治信仰,完善领导干部权力监督体系建设。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好依法治校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关系,处理好大学自身与教师、学生关系。
对高校自身来说,提升高校治理效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提升高校管理水平。一是高校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法治意识,通过自我学习提升法治素养,增强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管理工作,让管理活动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二是加强对管理人员法治培训,提高师生的法治素养,加大对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培训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组建专业的培训团队,探索培训方法,完善培训课程,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三是高校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工作,通过“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监督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对管理人员日常管理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
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对依法执教,我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均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依法执教不仅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高校教师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具体政策落实,2019年11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教育部发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中亦明确将教师依法执教作为构建教育发展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依法执教首先要提升教师的法治观念,增强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尤其要重视加强新进教师的任前法治培训,高校还要将法治培训作为高校教师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拟定培训计划,精心、有针对性地确定好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效;在具体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要求,不散布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言论,不传播不健康或负能量的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制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设了人格权编。因此,课堂教学要注意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不能有损及学生人格尊严之言行。
依法加强学生管理。要强化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贯彻民主、公开原则,实现依法管理。对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规章相一致,不能违背上位法限缩、甚至损害学生基本权利,在具体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中要积极、充分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提升“校园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水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者的法治培训,重点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知识培训,具体培训内容上要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实际,保证培训实效,不断切实提高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要规范学生管理程序,强化学生权益保障,高校在对违规学生做出处分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处分程序,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切实保障学生的申辩权和申诉权。(作者:崔双平,通化师范学院;陈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