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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校的必要性及其管理模式构建

2011-12-21

一、教授治校及其内涵

教授治校是现代大学的历史传统。早在11 世纪,意大利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一种自治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团,被称为 Universitas。这种社团不以成员的存在和流动为条件,成员可以不断变动,而 Universitas 则可以永久地持续下去。当Universitas 以罗马法概念为基础,获得稳定的法律形式时,大学自治便成为其最主要的内部管理方式。最初的大学自治以学生自治为主要形态。随着大学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和综合化程度的高度发展,大学自治形态开始从学生治校向教授治校转变。以 12 世纪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治校为标志,教授治校成为现代大学管理的重要特征,更成为学术自由精神的代表得以传承。19 世纪,德国洪堡组建柏林大学,提倡教授自由从事创造性的学问。[1]对于我国而言,教授治校始于 1912 年。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先生起草 《大学令》,从而拉开了我国高校教育教授治校的序幕。[2]从四十年代末到改革开放的时期内,我国采取单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教育等诸领域都凸现政府的管理调配职能,高校管理也不例外。政府部门对于高校的直接管理和科层管理制度一度成为我国高校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模式,垂直化和行政化的高校管理图式已经不完全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趋势和教育创新的要求。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中,教育改革发展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和目标。教授治校对于我国高校管理而言,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应该是改革的主要方向。

教授治校作为具有传统历史意义的教育管理理念,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内涵。首先,教授治校彰显教授的主体地位。教授治校强调的是教授群体在学校事务中的参与权利,强调教师在高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教授治校意味着,教师有权参与高校的重大决策、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同时,高校行政要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学校行政的主要服务对象。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曾提出“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3]的著名论断。教授群体是大学的中坚力量,是大学成长、发展的基石,在大学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教授治校则是这种地位的彰显。

其次,教授治校承载学术自由精神。大学与其它社会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大学是知识汇聚、交流、传播和创新的基地。知识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真理、探寻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学术自由则是求真务实的根本保障。19 世纪的柏林大学之所以被视为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就是因为其提出了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理念。[4]现代大学教育恰恰是人类摆脱愚昧、摆脱知识专制的产物。中世纪的政教合一造成了大学自治传统的断裂。科学、理性则重新点燃人类求知的火炬,打破黑暗的樊篱,在自由发展中获得本体的解放。任何强制性的权力都不能束缚人们对于知识的探索。人类思想的自由不应该为任何权力所强制。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人类不断获取新知、摆脱愚昧的前提,更是现代自由精神的表现。教授治校则是学术自由的标志。

二、教授治校的必要性

在我国推动高校改革,增强高校创新能力的进程中,教授治校是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

( 一) 教授治校是大学专业性的内在诉求

大学是知识汇聚、生长、发展的重要基地,更是高深知识传播和深化、创新的主要平台。高深知识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范式、发展进路和评价标准,显示出深刻的自主性特点。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学科,都具有自身的谱系、源流和脉络。唯有那些专业性的学者才能深入地认识、理解、掌握系统知识,把握相关知识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就此而言,大学是专业性非常强的组织。在专业性组织中,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专业程度。在高校中,教授普遍被认为是具备了最高学术素质,达到了组织内部最高学术水平的群体。因此,教授应该享有充分的学术权利。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说过:“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5]作为专业知识的掌握者,教授团体比其他任何高校群体对于专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水平等内容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他们也就更有资格参与学术管理,并且做出专业化的决策。恰如美国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所认为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最有资格成为教授。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是他们的学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公证人。学术专业性是大学的本质特征,教授权力显然是大学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 二) 教授治校是高校提高创新能力的基本需求

我国在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把提高教育创新能力作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对于高校而言,创新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才的创新,即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是知识的创新,即创新成果的获得。教授团体无疑是这两方面创新的基础和中坚力量。教授是高等教育主要的教育者,而其本身也是学习者。作为教育者,教授总是活跃在高校教学的第一线,背负着知识传承和学生培养的重任。他们既受到教学管理的督促,更是教育管理的直接实施者。如果教授不能参与教学管理工作,而只是教学管理被动的接受者,就可能导致管理目标与教学目标之间的偏离、甚至冲突。在专业人才的层面,高校教授是国家从事科研工作的主体之一,是具有高层次知识储备的专业人员。帮助、支持教授的成长,实现其自身的学术价值是提升高校、乃至国家创新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搭建适合教授发展的学术平台,采取促进教授进行学术研究的制度体系,是培养教授的主要途径。在平台规划和制度安排中,就需要教授团体的参与,使制度建设符合教授的根本需求,符合学术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同时,教授是科技成果的主创人员。对于科研团队的组织、科研方向的把握、科研人员的资格认证、科研项目的管理,教授由于自身独有的专业性,无疑具有先天的优势。赋予教授学术管理权力,将为他们发挥科研创新能力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的科研项目管理中,行政本位倾向比较严重。从课题的设置到项目管理,行政部门都发挥着中枢作用。这种管理一方面形成了系统化、程序化的科研管理体制,但另一方面却削弱了科研创新能力。教授凭借对于学术知识的系统掌握、对于学术前沿的深入理解,在科研组织管理方面应该扮演主导角色。

( 三) 教授治校是传扬大学精神的根本吁求

大学是人类传递文化、传播知识、探索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学术组织。大学在成长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气质,形成了深厚的大学精神。大学精神主要包括批判精神、开拓精神和社会关怀精神。批判精神对于学术而言,是去伪存真的基本态度。批判不是盲目地否定、怀疑所有自然和社会现象、理论和图景,其毋宁是一种积极的学术态度和追求真理的基本方式。自从苏格拉底提出 “认识你自己”的命题,人类知识便是在不断的自我批判之中得以积累和创新。正因为这种批判传统,大学才可以从对于社会的考察中发现问题,更为深刻地反思人类生活,探寻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开拓与创新也是大学最为基本的精神气质。开拓与批判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具有批判的勇气,才能够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跨越式发展,才能继往开来。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大学与社会建立着密切的联系。特别在全球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大学不可能完全置身于社会之外,独守自己的象牙塔。大学肩负着审视社会、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对于社会的关怀并不意味着大学要完全融入社会生活之中,相反,大学既要关切社会的发展,也要与社会保持合适的距离,这样才能更清楚地洞悉社会问题,找寻解开这些问题的答案。大学精神作为大学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依赖于大学主体人格的独立与完善。大学作为开放式的系统,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与制约。特别是行政权力、政治利益对于大学管理的关联作用。在行政权力和政治利益不断得以强化的大学管理中,组织就可能成为 “相互竞争的权力集团的集合,每个群体都根据自己的利益或被他们歪曲了的利益形象来影响政策”[3],从而导致大学主体独立人格的削弱,导致大学精神的迷失。教授团体在教授治校的管理体系中可以保持自身对于社会的合理距离,保持学术身份的独立性。只有脱离对于其他社会权力和群体的依赖关系,才能有效发挥大学的批判、开拓和承担社会责任功能,维护大学自身的独特地位。教授治校作为一种管理文化,更凸现对于学术的尊重和信任。因此,教授治校是大学精神的内在召唤。

三、我国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构建

在教授治校中,主要存在着三种管理模式,即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的最主要特征在于教师团体对于学校事务的全面决定权。欧洲大陆模式以德国、法国大学管理为代表。就德国大学而言,讲座是学校的基本组织单位,讲座教授不但对学术建设进行管理,而且全面掌控该讲座内的招生、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法国则以学部为主要的学校组织单位。每一学部中具有由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部理事会,对于学部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无论德国还是法国的大学管理,欧陆模式中,教授是大学管理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英国模式是在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治校模式上发展形成的。从 19 世纪中期开始,伦敦大学创立了校外评议会,从而拉开了英国大学校内外人士共管的序幕。这也成为英国模式的主要特点之一。英国模式强调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与大学教授的共同管理。在英国模式中,院、系是大学管理的基本单位,也是获得特许的自治团体。院、系中的教授会享有较大的权力,可以决定院、系的学生招录、课程设置、人员任用、资金募用等事务。美国教授治校模式也是实行校内外共同管理的模式,但教授权力较英国模式,则受到较大限制。在美国的教授治理模式中,教授不再像欧陆模式一样掌管学校的一切事务,而是主要在学术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具体教学事物的管理上,行政组织体系和学术管理体系之间现有分工,又有合作,体现了美国大学教学管理由行政人员与教师分工合作特点。”[6]校外人员所组成的董事会则负责制订高校的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教育资源分配,在大学事务中享有最终决定权。

对于我国而言,这三种模式都具有借鉴价值。但是,我们在构建教授治校模式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教育制度和外部环境。我们应该建立以教授委员会制度为核心,校长责任制为基本支撑的民主管理模式。

( 一) 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

在任何模式中,教授委员会都是教授治校的核心组织结构,是教授治校的根本标志。我们应该建立制度化的教授委员会制度,使之成为教授治学的载体[7]。我国的高校主要划分为学校、学院和系、所三层管理结构。在每一管理层次中,都应该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各层次学术研究目标、教学科研政策,决定学术人员的任用、学科课程的设置,以及学术经费的使用。在学术委员会决策过程中,应该建立稳定的规范、原则体系,实现委员会管理的制度化。上一级的学术委员会应该由下级委员会推选组成。高校在其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之中,具有特定的权力结构体系,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8]学术权力指大学里管理学术事物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人员。[9]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行使机构,在学术管理中具有决策权。教授委员会除了实现对于学术权的管理,还应该对学校行政权行使具有监督作用,确保学术在高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高校的重要行政决策必须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明确的是,教授委员会的职能不在于对于学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以学术权力取代行政权力。随着现代管理的专业化和明细化,教授群体不能取代行政机构担负所有高校管理工作。正因如此,教授委员会制度需要行政机构、组织的支持与协助。

( 二) 完善校长责任制度

校长责任制是教授治校的基本制度之一。校长是学校的灵魂主脑; 也是学校发展的领航者。由于校长负有领导全校师生,管理校务的全责,因此学校的规划经营,校风的建立,气氛的塑造及学校教育的成败,校长都是关键的影响人物。校长更负有践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使两者和谐互促的重要责任。学术权与行政权虽然相互独立,但是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高校中,行政权为学术服务,学术权的实现则需要行政的配合与支持。离开行政权力的行使,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就无法得以切实执行。连接学术权与行政权的重要纽带就是校长责任制度。校长负责把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在行政层面贯彻落实,监管行政程序,维护教师的利益和地位。另一方面,高校中充满着多元主体和多重发展目标。满足不同主体要求,达到多维目标,需要校长以及行政人员的推动和努力。当前社会,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对于高校的管理更需要政治的眼光。在处理高校与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校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行政化”决不意味着将行政从高校中去除,而是确立行政的服务性地位,防止行政权对于学术的渗透和干涉。高校行政必须围绕教授委员会制度展开。这也就决定了校长应该对教授委员会负责,根据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分配高校资源、制定行政政策、选择行政路径,满足学术发展要求。同时,校长也需要根据社会目标和发展趋势引导高校学术研究。高校研究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承担着社会责任,具有社会价值。学术在自我生长的过程中也需要顾及社会需求,满足社会期待。

( 三) 深化高校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是教授治校的本质特征。高校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包括一下三方面: 第一,职权的明晰和内部制约。维护教授治校的根本原则在于保证学术权与行政权的独立性,明晰教授委员会与校长的责任范围和基本权限,在两种权力之间达到平横与相互制约。同时,明确权力范围,在学术、行政两端施行专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两方面的工作效率。第二,实行扁平化管理,扩大基层单位权限。扁平化管理有利于适当分散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权力的行使效率。给予院、系等基层组织更多的自主权则可以减少高校管理级数,扩大高校管理民主范围,避免行政权力集中对于学术权的挤压。第三,培养教职员工主体意识,增强教师群体的管理参与热情。作为一种民主管理制度,教授治校需要教师群体的广泛、深度参与。只有当教师群体充满热情地投入在学校管理事务之中,才能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和认同度,使高校管理具有更大的合理性。